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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 2024-01-25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 [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 [2017] 1999 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四个档次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标准如下:

会员监事长、监事会费4000元/年

理事会费6000元/年

常务理事会费12000元/年

会长副会长会费28000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第十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202421日起执行。